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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批转市计委等部门关于鼓励本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通知中有关‘关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均按京地税营[1999]3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批转市计委等
部门关于鼓励本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地税个[1999]399号 1999年8月2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部门关于鼓励本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若干 意见的通知(京政发[1998]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相关税种的税收政策规定,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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