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发明和专利所发生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费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隶属关系报市或区县财政局审核,其它类型的企业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核准后,可一次在管理费用中列支;50万元以上的费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经市或区县财政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按法定有效期限或受益期限,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它性质的企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提前摊入管理费用。
十三、对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高新技术企业进口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自用设备,在试验区内的企业向试验区管委会申报,试验区外的企业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向主管部门申报,由市计委、市经委按其项目性质分别确定后,到北京海关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有关手续。
十四、高新技术企业自办或与大学、研究机构以及各类企业合办的研究开发机构,可申报市科委、市经委的各类科技计划,纳入计划的项目可取得科技经费支持。
十五、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从该项目产品实现第一次销售之日起,连续三个年度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的返还。项目所在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凭所得税入库税票复印件及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认定证书办理返还手续。其中,市属企业在市财政局办理,区县属企业在区县财政局办理。计算公式为:应返还税款的数额=(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额一年初欠交额)×(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产品销售收入÷全部产品销售收入)。
十六、由市科委对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进行认定并定期复核。对经认定的孵化基地及其孵化项目在基地内生产经营所交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增值税地方留成收入部分、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从1999年起,三年内予以先征后返,返还资金建立“创业基金”,用于新办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担保或匹配。各孵化机构凭市科委的批准文件、入库税票复印件办理返还手续。其中,市属企业在市财政局办理,区县属企业在区县财政局办理。
十七、经市科委认定的技术交易市场从1999年起三年内,每年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凭入库税票复印件办理所得税返还手续。其中,市属企业在市财政局办理,区县属企业在区县财政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