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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十四)经审定的高新技术骨干企业和新产品销售收入当年达到产品销售收入4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上一年为基数,属地方收入的新增部分由市、区县财政返还企业。
  (二十五)经认定的软件和系统集成企业,自1999年起,三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上一年为基数,属地方收入的新增部分由市、区县财政返还企业,专项用于企业的研究与开发。
  (二十六)对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于科研和生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十七)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作用。市有关部门定期发布本市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目录和最新发展动态,引导消费和生产;通过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鼓励政府部门优先购买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
  (二十八)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与其他各类企业进行人员、技术、厂房、设备、产品销售及互相参股等多种形式优势互补的合作与资产重组。企业合作重组后,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兼并本市困难国有企业,可比照国家关于在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有关政策执行。
  (二十九)对在国家、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开发区内直接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并用于高新技术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75%征收;需要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四源费”和大市政费,减半征收。经审定的高新技术骨干企业用于高新技术项目的新增用地,免收应向地方财政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该项目的“四源费”,减半征收大市政费。但如改变土地使用性质,须全额补交所免费用。
  (三十)自1999年起五年内,对经审定的高新技术骨干企业当年缴纳的自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的房产税,予以先征后返。
  (三十一)支持以应用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向企业整体转制。自1999年起,转制为企业法人并在本市注册的科研机构,在2003年以前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市、区县财政全额返还企业。
  (三十二)鼓励发展技术交易和人才市场等中介机构,完善中介机构服务网络;制定有关管理办法,规范中介机构行为,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多样化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人才服务。
  (三十三)市政府责成市科委、市试验区管委会、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本政策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市试验区管委会、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若干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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