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
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9]37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发[1999]1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市试验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九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
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京政发[1999]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高新技术产业是首都经济发展的关键和核心,是本市新的经济增长点。为重点支持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新材料、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特制定本政策。
一、吸引、凝聚高素质创新和创业人才
(一)对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人事部门批准,给予工作寄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工作满三年者,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办理户口进京手续。
(二)在中关村地区建立社会化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高新技术企业中的科技开发、经营管理人员,由个人申报,经评审机构评审合格后,授予专业技术职务。
(三)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教授、研究员通过专职、兼职形式创办或受聘于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在企业任职期间,教授、研究员资格予以保留;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请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做兼职教授、研究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与高新技术企业联合培养研究生,共同建立实验室;允许在校研究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保留其一定时期的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