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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股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销
合作社社员股金的股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9]359号 1999年7月7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股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9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北京市供销社系统1998年以前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社员股金22902.02万元(各区、县供销社社员股金情况附后),在2000年底前,其股息相当于当年银行存款利率的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

  附件:

北京市供销社系统社员股金情况统计表


            金额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金额  
  朝阳区供销社  	1316  
  海淀区供销社  	4031.12
  丰台区供销社  	1023  
  石景山区供销社  	29  
  大兴县供销社  	293.9  
  门头沟区供销社  	249.5  
  通县区大百集团  	2189  
  顺义区供销社  	3500  
  怀柔县供销社  	1901.8  
  顺义区供销社  	318  
  京北大世界(怀柔县) 2581  
  平谷县供销社  	205  
  昌平县供销社  	26.8  
  延庆县供销社  	89.1  
  密云县供销社  	5052.8  
  房山区供销社  	96  
  合计  		229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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