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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在招调工中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9月26日)重新发布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26日)废止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在招调工中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通知
(1999年7月23日 深劳[1999]179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市保税区管理局、龙岗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全市各用人单位: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的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在招调工中执行计划生育的有关问题重申如下,希遵照执行:
  一、凡违反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的员工一律不准从市外招调工进户。
  二、凡申报招工材料,必须提供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三个月内出具的有效婚育证明。宝安、龙岗两区户籍人员申报招工材料,已婚者必须提供《结婚证》和《配偶情况调查表》,已生育的按调工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三、凡申报调工材料,未婚者必须提供原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三个月内出具的未婚证明;已婚者必须提供《结婚证》和《商调工人配偶情况调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具体材料:
  (一)已生育一孩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和女方的“节育措施证明”。
  (二)已生育二孩的(双胞胎除外),须提供第二个小孩出生时当地市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有关生育政策文件,并同时提供《生育二孩申请表》、《二孩生育证》及男女一方的绝育措施证明;生育双胞胎的须提供《出生证》及户籍所在地公证部门出具的双胞胎公证书。
  (三)再婚的,除按生育子女数提供上述1、2项材料外;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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