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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1.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市政府以及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批准的项目。
  2.收费单位必须持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3.收费、基金和附加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专用票据”。
  基金、附加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以及财政部设立的基金项目。
  (二)福利企业、乡镇企业管理费属行政性收费,不属于管理费的审批范围,对确无经费来源的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所收取的管理费,应按照审批管理费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
  劳服企业管理费是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收取的,应按照市政府文件所规定的标准及管理费审批办法进行审批。
  六、为了便于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的核定,企业提取管理费按企业上年销售收入为基数。
  七、企业主管部门申请收取管理费时需上报的资料有:
  (一)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转制期间的主管部门需提供有关文件及相关协议等;
  (三)所属企业上年的损益表;
  (四)一次性经费支出的单项材料;
  (五)实行“工效挂钩”等工资办法的单位需提供财政、劳动或人事部门的批件和核定文件;
  (六)一些费用的增减变化原因。
  不能完整提供上述资料的,财税机关不予受理。
  八、违规处罚
  对企业有意弄虚作假骗取审批管理费、多提管理费,以及未经批准提取管理费的,财税部门不予审批,税前不准扣除,已审批的要撤销审批,进行纳税调整。此外,税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审批时间
  企业按系统在6月25日以前,按隶属关系分别向市和区到财税部门提出申请,市和区县财税部门在7月25日以前审批完毕。
  十、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财政局、地税局对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超过100万元的审批结果上报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备案,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将在下半年联合组织进行检查。
  (二)区县属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的总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由市财政局、地税局审批;收取管理费总额低于1000万元的,由所在区县财政、地税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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