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两者比较,取低者。
  (二)企业提取管理费不得超过年销售收入2%。
  (三)凡税收法规规定有扣除标准的项目,按规定的标准核定。对一些特殊项目,应按下列原则进行核定:
  1.房屋租赁费。商业房屋租赁费应按合同数额核定;主管部门租用委托给物业公司管理的自有房产,按物业管理部门代管收取的租金减少物业公司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后的差额核定。
  2.工资。企业主管部门的工资,凡经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核定工资办法的,按有关部门规定数额执行(三产、劳服企业主管部门仍按原规定执行);凡未经上述部门核定数额的,一律执行限额计税工资办法。
  3.公用费用。企业主管部门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其他费用等。其审批标准可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经费核定,即1999年按人均11000确定。
  设备购置费:事业单位需购置国家控购商品的,需出示控办开具的有关批件,其他主管部门也应出示相应的证明材料。
  业务招待费按公务费2%确定。
  4.其他一次性经费。其他一次性经费包括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费、展品及产品费、设备购置费。凡有上述经费支出的,主管部门一律报单项材料。
  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费: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此项费用支出。
  展品及产品费:主管部门凡已收取专项展品及样品费的,不应在管理费中重复列支。
  5.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的管理费,不包括对厂长、经理的年终奖励工资。
  6.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费不包括技术开发费。
  三、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扣除管理
  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超过税务机关审批标准的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低于标准上交的管理费,按当年实际上交数额据实扣除,其差额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企业当年提取未上交的管理费,应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调整,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结余的管理
  财税部门应严格要求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取管理费。主管部门当年收取管理费使用有结余,经同级财税部门核准后,全部结转下年度使用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提取额度,结余不再征税。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纳入管理费的审批范围
  (一)按照国务院国发〔1996〕2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纳入财政预算、财政专户,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不纳入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但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