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犯罪
案件审判工作中被告人超期羁押情况的报告
(苏高法[1999]300号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一日)
省委政法委: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安全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切实解决经济犯罪案件审判阶段的被告人超期羁押问题,今年二季度省法院专门就此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这次调查,采用点面结合的方法,一是对全省法院1998年受理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超期羁押情况进行总体了解。二是对部分超期羁押案件进行个案调查。调查发现,全省法院1998年受理经济犯罪案件3935件,审限内审结案件3709件,占94.3%;超审限案件226件,占5.7%。
审判阶段被告人超期羁押,主要的原因是案件超审限。部分案件超审限状况较为严重,226件超审限案件中,有近一半的案件超期一个月,32件超期三个月,26件超期半年。超审限问题在全省各级法院均不同程序地存在,上级法院的超审限情况往往比下级法院还严重。据调查,基层法院超审限案件有114件,中级法院66件,省法院46件。
二、案件超审限的主要原因
据了解,案件超审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认识上的问题,也有客观条件的限制;有工作力度不够的因素,还有外界阻力造成的影响。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少数审判人员对审限问题的重视程度不够,审限意识亟待进一步提高。有的在需要延长审限时,不能做到及时依法申请,履行必要法律手续。有的不能正确理解和处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有不同程序上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导致少数案件久拖不决,久审不结。
2、经济犯罪案件案情复杂,难度较大,影响办案进度。一是案卷材料多,阅卷费时费力。以省法院刑二庭为例,1998年受理100多件案件,卷宗超过10本的有74件,超过20本的有18件,超过50本的有5件,个别案件甚至超过百本。二是新类型案件多。随着修订后
刑法的实施,经济犯罪审判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大部分案件需要反复阅卷,认真讨论才能形成意见。而按照刑诉法的规定,所有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都是一个半月,以至造成经济犯罪案件超审限问题比普通刑事案件突出、上级法院超审限情况比下级法院严重。
3、业务水平和办案的客观要求尚有差距。随着社会主义市经济不断发展,我国刑事立法不断修改和完善,一些老罪名被分解,新罪名被增加,审判人员对新的法律法规的熟悉和掌握需要一个过程。同时,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涉及金融、财税、会计等诸多学科知识,审判人员对相关领域知识的补充和更新也有一个过程,这些都会影响审判效率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