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丰台区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事故处理紧急请示的复函
(京劳社职安函[1999]29号 1999年8月6日)
丰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对“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第三研究院动力站电击因工死亡事故处理”的紧急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事故调查处理问题。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凡生产作业场所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均应按照《
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的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追究事故有关责任者的责任,制定和落实整改防范措施,将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批复结案。
二、关于经济处罚问题。对国家机关以及财政全额拨款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不做经济处罚,对非全额拨款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按照
《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