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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
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1999]第305号 1999年8月9日)


市国税局:
  你局《关于调整普通发票种类的函》(京国税征[1999]第32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发售的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的工本费为:
一式三联发票为每本3.10元;一式四联发票为每本3.50元。
  本函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原京价(收)字[1997]第95号文中规定的北京市工商企业调拨材料专用发票及北京市商业批发专用发票、北京市商业零售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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