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查资料应按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分册加装《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样式见附件八),并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保管,随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进料加工虚拟进口税额须报经主管征收机关审查后,方可抵扣。其他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主管征收分局确定,并抄报市国家税务局。
三、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自1999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市国家税务局1996年制定的《关于执行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1996]38号),除《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抵扣明细表》的有关填表说明外,其余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地产地销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8]327号)也同时停止执行。
四、为了做好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贯彻落实,市局要求各征收分局必须高度重视,迅速把该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局长负责的工作领导小组,对外做好培训辅导,对内做好部门协调、流程规范,并在人力、物力上确保新的纳税申报办法顺利施行。
五、各征收分局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以便统一协调解决。
附件: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商业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填表说明和工业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填表说明(略)
二、《工业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销项、进项明细表》及其“填表说明”(略)
三、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分类表(略)
四、货物清单(略)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及其“填表说明”(略)
六、《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及其“填表说明”(略)
七、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略)
八、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