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9]313号 1999年6月30日)
各分局、区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申报及其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征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按相应的填表说明填报下列资料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两份留存: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工业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销项、进项明细表;
(三)货物清单;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五)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六)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七)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八)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抵扣明细表;
(九)主管征收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其中,第(七)、(八)项资料按《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1996]38号)的有关填表说明填制。“地产地销企业”在特区内销售自产产品使用的盖有“地产地销专用”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应单独填制《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二、备查资料及其保管
根据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增列下列备查资料:
(一)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二)运输发票复印件(如果取得的运输发票数量较多,经主管征收分局批准可只附报单份票面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上的运输发票复印件);
(三)收购农产品的普通发票复印件。
以复印件作为备查资料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的记帐凭证册数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