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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开展1999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9]09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9]104号)(以下简称“通知”),市局决定于今年三季度在本市国税系统开展1999年税收执法检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一并执行。
  一、关于检查内容
  根据我局的具体情况和管辖范围,除“通知”中检查内容部分的第(二)项4、6点内容外,其他均为本次执法检查的内容。此外,根据我局工作情况,市局决定将集贸市场的执法情况和《行政处罚法》的执行情况列入本次执法检查的检查并对“通知”中有关检查内容做必要的补充,主要包括:
  (一)集贸市场执法情况,重点是京国税[1996]176号、京国税三[1998]595号和京国税[1999]065号文件的执行情况。主要检查:1.对定期定额征收户是否按规定对纳税人进行纳税核定;2.是否按规定及时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3.是否按规定发给纳税人《定期定额征收应纳税额核定书》;4.纳税核定有无显失公平等情况。
  (二)《行政处罚法》的执行情况除“通知”中规定的税务稽查的有关内容外,还要对其他类型案件的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1.是否严格履行行政处罚程序,有无混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现象;2.查处分开制度执行情况。
  (三)税务稽查情况除“通知”中规定的检查内容外,重点检查稽查案件的下列情况:1.证据是否合法有效;2.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否合法,是否严格依法定程序办理;3.稽查案件的决定与执行是否严格按法定程序,有无先执行后下决定的现象;4.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后,稽查部门是否将案件执行及调帐情况及时通报征收机关。
  (四)各单位还应结合即将生效的《行政复议法》,对现行的下列文件(重点是1998年1月1日后制定的)进行一次清理;1.本机关自行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2.转发上级文件时作出的补充规定;3.本机关自行制定的税收征管行政措施(包括征管、年审、退税、稽查、处罚等等)文件;4.本机关发布的具体行政措施(包括各种批复、通知等等)文件。清理的重点是上述文件是否符合国家税法和上级文件的规定,有无变通税收政策,扩大减免税范围,增加减免税项目以及有无超越权限、违反规定、简化程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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