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1、市政府《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1995年10月1日实施)
2、市市政管委《
北京市物业管理单位经营资质审批规定》(1995年11月13日实施)
3、市房地局《关于开展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审查工作的通知》(1997年1月10日实施)
(二)主管部门:
我市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市房地局小区办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区、县房地局小区办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市与区、县房地局小区办具体分工如下:
1、涉外物业管理企业直接向市房地局小区办申请审批。
2、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均在所在地区、县房地局小区办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向市房地局申请复审。
(三)当事人应提交的文件:
前已经设立但未取得《北京市物业管理单位资质合格证书》的单位应提交的文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份制物业管理企业还应提交发起人协议书、成立大会会议记录、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定;涉外物业管理企业还须提交市外经委的批准文件)
2、主要专业人员职称证明文件和上岗证复印件
3、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4、管理服务的规章制度
5、管理房屋的清册
6、市房地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
后新成立的物业管理单位应提交的文件:
1、工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股份制物业管理企业还应提交发起人协议书、成立大会会议记录、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定;涉外物业管理企业还须提交市外经委的批准文件)
2、物业管理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
3、物业管理单位章程
4、物业管理服务的规章制度
5、主要专业人员职称证明文件和上岗证复印件
6、市房地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
(四)审查内容:
1、物业管理单位单位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2、物业管理单位从业人员资格是否达到要求
3、物业管理单位的内部制度是否完善
4、物业管理单位的申请是否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五)工作程序:
1、受理:
当事人申请办理《北京市物业管理单位资质合格证书》的,按照前面第(三)条所述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文件。经办人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无误后,当事人填写《北京市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登记审批表》并上交后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