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郊区、县的重点建设工程、危房改造工程,由房屋所在区、县房地局拆迁科初审并报市房地局拆迁处复核并经市局主管局长批准后,由区、县房地局核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
2、远郊区县局拆迁科:远郊区、县的房屋拆迁申请,除前款所述的情况外,由区、县房地局批准并核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当事人应提交的文件:
1、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1)通过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
(2)通过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或者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
(3)在原土地使用范围内实施拆迁的,提交原土地使用证明(没有土地使用证明的,提交用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3、银行出具的拆迁人资金到位证明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市房地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
(四)审查内容
当事人提交的文件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五)工作程序
1、受理:
申请人按照市、区、县房地局的职责分工申请办理拆迁许可证的,按照前面第(三)条所述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文件。经区、县房地局拆迁科经办人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无误后,当事人填写《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申报审批表》即为受理。
2、区、县房地局初审:
(1)拆迁科经办人经现场勘察后提出书面承办意见
(2)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提出书面意见
(3)主管局长提出书面申报意见
3、市房地局复审
(1)拆迁处经办人经现场勘察后提出书面承办意见
(2)处室负责人提出书面呈报意见
(3)主管局长批准
(4)将审批文件返回区、县房地局
4、发证:
区、县房地局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六)工作时限:
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其中:
区、县局初审阶段:10个工作日
市局批准阶段:10个工作日
五、物业管理单位经营资质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