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查内容:
1、开发企业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2、开发项目是否合法
3、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来源是否合法
4、开发项目是否达到预售(销售)条件
5、开发项目是否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五)工作程序:
1、受理:
当事人申请办理商品房内销许可证的,按照前面第(三)条所述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文件。经办人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无误后,当事人填写《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申报审批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并上交后即为受理。
2、初审:
经办人对文件的真实、合法性和现场位置、施工现状等情况进行审核,就审核内容提出书面初审意见。
3、复审:
负责人审核后提出书面意见。
4、审批:
市房地局主管局长批准。
5、发证: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六)工作时限:
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十六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二、商品房外销许可证的审批
(一)审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1日实施)
2、《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若干规定》(1992年11月20日实施)
3、市房地局《北京市外销商品房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2月25日实施)
(二)主管部门:
市房地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三)当事人应提交的文件:
申请预售的提交以下材料(材料均为复印件,带*的还须带原件交验)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属于“三资企业”的,还须提交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成立合同)
2、列入市计委商品房计划的文件
3、*市政府建设征地批复
4、*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出让金缴纳证明
5、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总平面图
6、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开工证
7、*关于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