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补充通知
(1999年8月16日 深国税发[1999]377号 )
各分局、区局:
根据我市“免、抵、退”税政策执行情况,现对《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1999]第313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工业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销项、进项明细表》第25栏“免抵退不得抵扣税额”计算关系改为“=∑∑÷适用税率×征税率退税率”。
二、《〈工业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销项、进项明细表〉填表说明》第十八条所指的“生产性企业”是指不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性企业的进料加工虚拟进项税额经主管征收分局审批同意,在25栏“免抵退不得抵扣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