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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宝安区各镇农电公司经营电力返还资金征税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宝安区各镇
农电公司经营电力返还资金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8月12日 深国税发[1999]372号)


宝安区局:
  你区局《关于宝安区各镇农电公司经营电力返还资金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宝发[1999]第275号)已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67号)的规定,同意你区局的意见,即对宝安区各镇农电公司从市农电总公司所取得的售电返还资金,依其所购电力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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