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
信用社清理整顿后有关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9]329号 1999年8月10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信用社清理整顿后有关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完成城市商业银行组建工作,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城市商业银行,可执行城市商业银行的财务税收规定;凡按国家有关规定未完成城市商业银行组建工作或虽完成城市商业银行组建工作但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仍执行城市信用社的财务税收规定。
二、城市信用社在清理整顿和规范改造中有关税收财务处理规定,可按我局苏国税发[1998]45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