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华夏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9]350号 1999年7月27日)
各征收、稽查分局,宝安、龙岗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45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在国家没有统一调整政策之前,在深圳市内的分支机构仍执行原来的管理办法(即先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15%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再汇总到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