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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市局补充意见部分”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邮政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9]12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邮政企业为生产经营购置的仪器仪表和为邮政储蓄业务购置的监控器,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按实际发生额分两年平均摊入成本。
  三、邮政企业发生的设备、房屋、车辆等维修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费用,对于年度内发生的房屋修理费,如超过该项资产原值的20%,应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实际发生额分两年平均摊入成本。
  三、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及其所属二级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由北京市邮政局根据年度收入计划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分段计算,于年初下达分解指标,在核定的额度内,各单位可以据实列支,超过部分予以纳税调整。年终如未完成收入计划,由市邮政局统一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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