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1998年度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额审查的通知
(京国税[1999]第127号 1999年8月13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切实做好涉外税收检查工作,根据我市1999年涉外税收检查工作计划具体安排,现就做好我市1998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额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审查户数的确定及范围
(一)各局1998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所得额审查数户原则上为199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户数的20%,各局具体审查户数指标详见后附《1998年度各局所得额审查户数表》。
(二)审查范围
1.对外分局应继续对未进行1997年度所得额审查的计算机应用服务业和餐饮娱乐服务业的企业进行审查。
2.海淀区国税局应对计算机软件研究开发和系统集成企业进行全面审查。
3.开发区分局及其它区、县局应选择注册本在50万美元以上(含5O万美元)的企业的50%作为审查对象。
在按上述要求确定审查范围的基础上,各局应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进行重点审查:
1.在199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存在重大疑点问题的企业
2.尚未进行检查的五年增负清算企业
二、审查重点
1.企业筹建期的收入申报、筹办费列支的范围及摊销,特别是有无列支资本利息。
2. 固定资产原值的确定、折旧年限、摊销和残值,以及和低值易耗品的划分,二者发生毁损、报废和变卖的处理情况。
3.企业按工资总额提取49%的福利费的计提口径、列支范围是否符合规定,其20%部分年末帐面余额是否转为住房公积金。
4.入资不足的企业不得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
5.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申报是否属实。
6.对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纳税情况的检查,包括: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股权转让净收益。
三、审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