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归集部特别通知
自1999年7月13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止,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政策暂做如下调整:
1、贷款限额:最高单笔贷款上限由原30万元上浮30%,即39万;
2、降低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首付款比例,由原来不低于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20%(未封顶期房40%)降为10%,即抵押率提高到90%;
3、贷款额度暂不与个人住房公积金交存额相联系,不受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10倍、15倍限制;
4、办理完抵押登记后放款,可不必附办保证或保险。即借款人或售房单位将产权证交银行并配合银行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完抵押登记后,可仅采用抵押担保。
5、经济适用房评估收费适用房改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