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贯彻实施复议法,进一步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
贯彻实施复议法是今后三年税收法制工作的重点。在总局税务行政复议的具体实施办法及有关复议文书下发之前,各地要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行政复议工作:
(一)要严格依照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申请、受理、决定开展行政复议工作,不得沿用原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税政法规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要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各地要结合推行执法责任制和总局对税收征管“十率”的考核规定,对下级国税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考评,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等情况。
(三)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制机构,加强行政复议干部队伍建设。各地要按照总局的通知要求,在今后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努力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注意将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税收业务的专门人才充实到税政法规部门。
附件:1、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略)
2、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略)
3、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附件3: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复议法》对于强化行政机关系统内部层级监督,及时依法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减少行政诉讼,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确保
《行政复议法》在我省全面正确实施,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国发(1999)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