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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9]163号 1999年8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 为此,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人民政府先后下发了文件(见附件),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我省国税系统贯彻实施复议法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复议法的贯彻实施。
  复议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职责和义务,强化了对行政机关执法的监督和制约,赋予了当事人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机制的启动权,简化了行政复议申请程序,更充分体现便民的原则,对国税机关执法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各级国税机关务必进一步提高认识,从贯彻依法治国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复议法贯彻实施的重大意义,进一步转变观念,强化服务意识,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贯彻复议法作为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各地要将贯彻复议法列入当前重要工作日程,认真作好复议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税务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由税政法规部门承办,其他部门积极配合。
  二、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复议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要按谁发文谁清理的原则,立即组织力量对各地以前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鉴定。凡不符合法定权限或没有法定依据的,必须立即废止,同时,要进一步严格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建立健全税收规范性文件出台前由当地税政法规部门会签把关制度, 确保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
  (二)要抓紧对现行复议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复议法对原行政复议条例作了重大修改,对现行行政复议制度作了重大变革。各地要对照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对现行行政复议工作的各项制度认真进行清理和修改。凡不符合复议法规定的,要立即修订,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新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三)要认真组织复议法的学习和培训。省局将在9月下旬对地市局负责行政复议的干部进行一次培训。各地要积极组织广大国税干部尤其是法制干部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并按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通知,根据下管一级的原则在今年10月1日前对负责行政复议的干部进行一次专门培训, 使其尽快熟悉复议法的各项规定,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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