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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基金受益凭证交易、清算管理办法

深交所基金受益凭证交易、清算管理办法
(1999年8月4日)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凭证的交易、消算,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国务院《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金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基金凭证”)是依“上市规则”的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的基金凭证。
  第三条 基金凭证的交易原则和交易时间与本所有关A股的交易原则和交易时间相同。
  第四条 基金凭证零股交易的原则和交易时间与本所A股交易的规定相同。
  第五条 基金凭证以一个基金单位为标价单位,以0.01元人民币为一个价格升降单位。
  第六条 基金凭证的交易不计入深圳股价指数。
  第七条 基金凭证回转交易办法与本所A股回转交易的规定相同。
  第八条 基金凭证交易资金及凭证单位的一级消息、二级消息和A股相同。
  第九条 基金凭证的交易手续费由证券商统一向买卖双方各收取交易金额3‰;本所、证券商及其他机构之间有关手续费的分配比例与本所有关A股的规定相同。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交易、清算的规定,比照本所业务规则A股交易、清算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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