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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具体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纳税人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经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一次计入管理费用,并允许税前扣除。关键设备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需的主要的、不可缺少的设备。
  第六条 纳税人为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规模生产的关键技术进行中间试验,其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在国家规定同类折旧年限的基础上加速50%。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纳税人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第九条 国税机关对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审批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进行技术开发须先立项,并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
  (二)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纳税人要及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享受第七条所述优惠政策的申请,并附报如下资料:
  1、技术开发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等有关资料;
  2、县(市)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计经委等部门出具的技术开发项目确认(鉴定)书或批准件。因特殊情况纳税人无法提供此类资料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详细说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性能、发展前景、在国际、国内的应用状况以及未取得确认(鉴定)书或批准件的原因;
  3、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主管国税机关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及时层报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后,下达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书(见附件1)。
  (三)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纳税人根据国税机关下达的技术开发项目确认书以及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增长比例等情况,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交抵扣应纳所得额的申请报告,并附报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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