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京国税一[1999]265号、
京国税一[1999]232号等两个通知的具体执行时间的通知
(京国税一[1999]39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市局京国税一[1999]265号、京国税一[1999]232号等两个通知下发后,一些分局询问其具体执行时间,为便于税收政策的执行统一,现就上述两个通知的具体执行时间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一[1999]265号)的执行时间为:1999年6月1日。
二、市局京国税一[1999]232号文件主要是对铁路运输费用的抵扣范围做出进一步的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其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具体执行时间仍然是199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