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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
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进[1999]42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3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京国税[1999]077号通知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文中所提“二手设备”,工业企业系指已使用过的设备,外贸企业是系指购买的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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