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扶持消除山区低收入面工作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
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农村金融
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扶持消除山区
低收入面工作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京政农发[1999]第69号 1999年9月15日)


远郊山区县(区)政府:
  为了全面落实市政府消除山区低收入面工作任务,加快山区低收入农民增收步伐,在2000年基本消除年人均劳动所得在1500元以下有致富能力的低收入人群。市政府农林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农金体改办共同决定,对远郊七个山区县(区)中有致富能力的低收入农户(标准为1998年底人均劳动所得1500元以下农户,下同),在发展家庭户办和联户办一、二、三产经济,给予优惠政策扶持:
  一、对有致富能力的低收入农户,发展户办和联户办二、三产业,乡镇信用社每年借给不超过2万元贷款,使用期一年,市、县(区)财政给予贴息。市定边远山区乡镇范围内的,由乡镇小康资金贴息;其他山区乡镇,市、县(区)财政按8∶2比例贴息。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后,由县(区)自行解决。
  二、对有致富能力的低收入农户,发展户办和联户办一、二、三产业,乡镇信用社给予不超过5000元小额贷款扶持,除用存折抵押外,重点采用农户联户信用担保等方式;缴纳农业特产税确有困难的,依据北京市政府1995年第三号令执行;发展户办和联户办二、三产业,地税部门对于其能够缴纳的各种税费,给予先征后由同级财政返还3年的照顾。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