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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关于颁布《深圳市社会力量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关于颁布《深圳市
社会力量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价[1999]127号 1999年8月26日)


各物价分局、各区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社会力量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社会力量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市社会力量办幼儿园(以下简称社会办园)的收费行为,维护办学者和求学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令第226号《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社会办园收费的审批
  1、社会办园的收费项目参照公办园的收费项目(包括应收费和代收费)执行;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提出,经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定的收费指导标准(见附件)范围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区物价部门审批,并领取《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
  2、企、事业单位及镇、村办的幼儿园,招收内部职工(或村民)子女的,收费标准可自定;但招收外单位幼儿的,收费标准需按本办法第一条的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收费。
  3、社会办园参加等级评估,被评为区一级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可在原审批标准基础上上浮10%,被评为市一级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可在原审批标准基础上上浮15%,被评为省一级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可在原审批标准基础上上浮20%。省级园、市级园、区级园被摘牌的,收费标准随之下调。收费标准的变动均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并换领《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
  4、幼儿园开办期间,如出现办园诸条件有明显变化需调整收费的,其收费标准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报批。
  5、因特殊情况,收费标准需突破社会办园收费指导标准的,由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区物价部门审批。
  二、社会办园收费标准的申报程序:
  申报社会办园收费按如下程序办理:
  1、社会办园按有关规定申领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即可申办收费标准。
  2、开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先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制定收费标准的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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