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失发[1999]88号 1999年9月7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从7月1日起,提高我市失业保险保障水平。现就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和有关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7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按下列标准发放:
(一)连续工作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91元;
(二)连续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12元;
(三)连续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15钉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33元;
(四)连续工作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54元;
(五)连续工作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1999年9月30日前为354元,从1999年10月1日起按照我市新的失业保险规定为374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291元发放。
二、对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其7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与提高标准后的差额,予以一次性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