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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文件的通知

  5.市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二[1998]第156号)中对事业单位工资税前扣除问题做出规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1998]第20号)市局补充文件第二条中对事业单位的计税工资做出的规定废止。
  6. 市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通知》(京国税[1998]第l46号)中总局对企业当年效益工资结余做出了征税规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4]第68号)中总局文件第二条中的相关规定废止。
  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65号)中规定“1998年1月1日起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等取消退免税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5]第14号)中第一条相关内容废止。
  8.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第117号)的规定,从1998年6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7]第126号)停止执行。
  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食糖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118号)的规定,从1998年8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31号)中第四条第四款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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