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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文件的通知
(京国税[1999]第119号 1999年8月30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市局《关于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市局各业务处对1998年制定的252件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后需要废止或部分内容需要废止的文件通知如下,请停止执行。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通知》(国税发[1998]第122号)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营业税其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1994年财税字26号)中关于典当业和寄售业按简易征收办法6%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规定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第6号)中第一条减半征收的规定废止。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114号)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60号)中运费抵扣税率为10%的规定废止。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第113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第156号)中第五条第一款即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废止。
  4. 市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8]第59号)中,市局补充文件第二条中对纳税人弥补亏损的审批权限做了重要明确,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国税[1995]第80号)第三条中的相关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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