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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差额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股权投资差额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9]433号 1999年9月3日)


各征收、稽查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差额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5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我市金融保险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参照此批复处理,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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