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六条 各县在入库前按实收专项资金总额的5%每半年一次上缴市、州财政专户,市、州散办按实收专项资金总额的5%上缴省财政专户,再由省统一缴入省国库。
  第七条 征收专项资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八条 各级散办要及时将征收的专项资金缴入同级国库,具体缴库办法,依照《财政部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有关规定执行。缴入国库的专项资金列入1998年基金预算收入科目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
  第九条 已预缴专项资金的工程项目竣工后二个月内(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可在单项工程竣工后二个月内),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后,凭购买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的合法发票、缴款凭证及工程竣工决算书,经散办核准,扣除代征业务费后按散装水泥使用比例退还预缴资金本金,未退部分按第八条规定上缴国库,作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逾期不办理的,其预缴专项资金上缴国库,作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退还资金的,其预缴专项资金不予退还。
  第十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使用范围具体规定如下:
  (一)散装水泥设施建设、设备购买及维修;
  (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三)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
  (四)代征业务费开支;
  (五)散装水泥办公室管理经费及宣传、培训、奖励等其它开支。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述第(一)、(二)两项开支。具体使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建设或改造项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由主管散办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