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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湘财综字[1999]26号 1999年9月23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国家规定征收的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政府性基金,由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办)负责征收。
  第三条 征收对象及标准:
  全省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应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水泥生产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等)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等)缴纳2元专项资金;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征收渠道:
  (一)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具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征收:
  1、韶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雪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金磊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新生水泥厂、衡阳市水泥厂、邵阳市水泥实业总公司、潇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九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华中水泥厂、大江口水泥厂、解放军9765工厂等十一家水泥企业的专项资金上交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如果上述企业发生产权关系、隶属关系及企业名称变更,其专项资金解缴关系不变。
  2、其他水泥生产企业的专项资金由所在市、州散办征收。
  3、县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不得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专项资金。
  (二)建设单位使用袋装水泥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预缴专项资金,各级散办可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联合收费部门)代征,待工程竣工决算后,按实际袋装水泥使用量,每吨征收3元专项资金。其他没有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的建设项目、各级散办可委托其他部门按上述标准代征。
  (三)代征业务费按实际缴入国库数额的2‰计算,对代征比较好的单位可给予适当奖励,但奖励金额不得超过代征数额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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