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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
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9]12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6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补充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棉花取得的普通发票,可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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