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京煤炭企业
离退休人员1998年养老金调整意见的函》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京劳社养函[1999]39号 1999年8月25日)
国家煤炭局企事业改革司:
你局《关于在京煤炭企业离退休人员1998年养老金调整意见的函》(煤司企改函字(1999)第54号)及《关于商请核定在京煤炭企业统筹项目的函》(煤司企改函字(1999)第6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你局在1998年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移交我市管理过程中由于政策衔接问题,没有进行1998年度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正常调整的工作,致使在京煤炭企业离退休人员1998年未能按正常增长机制调整养老金,造成离退休人员强烈不满。考虑到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是保证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重要措施,关系到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同时考虑到其它行业在京企业1998年基本上已按有关规定调整了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因此,为保证在京煤炭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做好行业统筹移交后的政策衔接工作,同意你局关于在京煤炭企业离退休人员1998年按照《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1998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京劳险发(1998)99号)规定调整养老金的意见,其按京劳险发(1998)99号文件规定调整养老金增加的费用,从1999年8月1日起列入我市养老保险统筹,在此之前增加的费用由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