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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8年度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我市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1998年度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1999]第41号 1999年9月6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按照1998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安排,市局研究决定,本市1998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查工作(以下简称“年审”)自1999年4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各局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税政、稽查、征管、法制、计算机室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保证“年审”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临时一般纳税人)均应参加“年审”。
  二、各局应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规定内容认真进行审查。今年“年审”工作应对以下两方面有所侧重:第一为纳税申报异常的一般纳税人,特别是对纳税申报异常的商业批发企业进行重点审查,对有疑点的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稽查检查工作;第二结合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进行调整工作,审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现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市局的有关规定。
  三、对1998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180万元、但1999年 l~3月应税销售额已达到180万元的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或临时一般
   纳税人,可保留其一般纳税人或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1998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1999年1~3月应税销售额已达到30万元、且符合市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三)~(十)项条件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或临时一般纳税人,亦可保留其一般纳税人或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要求,自1999年起,对本市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不包括临时一般纳税人)均应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对原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通过本年“年审”的,亦应换发或补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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