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市科学技术局、
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下达1998年深圳市企业新产品享受税收优惠项目的通知
(深经通[1999]78号 1999年9月1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企业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深经发[1996]50号文),市经发局、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5个部门联合对我市企业申报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的项目进行了审查,并聘请有关专家进行了评审,决定将“动力设备及环境集中监控系统”等46个新产品项目列入1998年度深圳市企业新产品享受税收优惠名单(见附件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1998年度新产品税收优惠的项目其先征后返优惠期分别为:省市级新产品与实用专利新产品从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止;国家级新产品从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
二、列入“项目名单”的新产品,在享受税收优惠期间,其所得税必须单独核算,并由地税局单独开出“税收缴款书”;增值税返还额由国税局核实(审核程序见附件二)。
三、企业新产品税收返还应设置专户管理,按规定将返还税款专项用于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项目中,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