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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2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
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流[1999]42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0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销售自产或购进的货物,并为购买方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取得的收入,不论其是否分别核算,均应按现行增值税有关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一并征收增值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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