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二环路三环路实行交通管制的通告
(1999年9月18日)
为保障市区道路交通的安全与畅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自1999年9月18日起,实施新的交通管制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车辆限行的规定
(一)二环路(含主、辅路)道路,7时至22时,禁止所有货运机动车通行。
(二)二环路主路,7时至19时,禁止小公共汽车、空驶(无乘车人)出租车通行。除“东便门桥往南至左安门桥”段南行方向外,禁止吉普车、轻型小客车、七座(含)以下旅行车通行(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除外)。
(三)三环路(含主、辅路),7时至22时,除“玉泉营往东至分钟寺”段外,禁止货运机动车通行;“玉泉营往东至分钟寺”段,禁止5吨(含)以上货运机动车通行。
(四)三环路主路,除法定公休日、节假日外,7时至19时禁止小公共汽车、空驶(无乘车人)出租汽车、吉普车、轻型小客车、七座(含)以下旅行车通行。
二、车辆行驶的规定
(一)二环、三环路主路左侧第一条车道只允许小轿车通行,出租车和其他车辆不准在该车道内行驶。
(二)二环、三环路主路最外侧车道(不含进出口附近120米的路段),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8时30分,只允许公共汽车、大型客车和8座(含)以上的旅行车通行,其余时间其它车辆借道行驶时,遇有公交车辆驶来,应立即避让。公交车、大型客车和8座(含)以上旅行车只准在该车道内顺序行驶,前方有障碍时,只准向左借用相邻一条机动车道,超过障碍后须立即驶回原车道。
(三)二环、三环路主路公交车站内,严禁出租汽车和社会车辆驶入或临时停车。
(四)二环、三环路主路车辆行驶的最高限速为80公里/小时,在前方无障碍且视线良好的情况下,主路(不含进出口)车辆行驶的最低限速为50公里/小时。
三、车辆停车的规定
(一)二环、三环路主路全线禁止停车。
(二)除下列情形外,禁止机动车在二环、三环路紧急停车带内停车(指二环、三环主路最右侧白色单实线以外,路侧有“紧急停车带”文字标志的路缘带)。
1.发生交通事故后,按规定允许自行处理的;
2.行驶中发生故障的;
3.交通警察示意机动车立即停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