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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为软件开发企业:
  1.自行开发软件的技术转让收入,应不低于本企业当年度总收入的50%;
  2.企业用于软件开发的技术开发经费,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
  (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
  1.拥有相应的生产设备和厂房;
  2.企业自行开发并生产的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不低于本企业当年度销售总收入的35%。
  四、关于流转税政策问题
  (一)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至(四)款规定条件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软件纳税人),对其自行开发或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可选择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以下简称简易计税办法)。软件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后,在一个公历年度内不得变更。
  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软件产品,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6%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的软件纳税人,应如实填报《软件产品征收率审核确认表》(一式二份。样式附后,各局自印)并连同本通知第二条所列资料,一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核确认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软件产品征收率审核确认表》一份留存备查,一份连同上述证明材料,一并退还软件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次月,对软件纳税人自行开发或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对企业自行开发或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在1999年底前尚未取得本通知第二条所列资料的,企业可如实填报《软件产品征收率审核确认表》,并持软件开发或软件开发生产的项目任务书、合同及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确认手续。自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可的次月起,暂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其1999年7月1日至执行简易计税办法前按规定税率计缴入库的税款,暂不办理退库。
  对上述软件产品在2000年1月底前取得本通知第二条所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本条第(四)款规定原则办理税款退库。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重新办理软件产品征收率审核确认手续。
  对2000年1月底前仍未取得本通知第二条所列资料的软件产品,自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对其改按简易计税办法的月份起,按软件产品的适用税率计算补征增值税。
  (四)各局应对选择按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的软件纳税人,在1999年7月1日以后按规定税率计缴入库的税款,及时办理清算手续,对超过6%征收率计征的税款部分予以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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