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2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
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
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9]14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192号)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9]1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发[1999]48号通知精神,北京市中关村高科技园区暂按如下区域范围确定:
(一)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原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海淀试验区);
(二)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原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丰台科技园区);
(三)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原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昌平科技园区);
(四)原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区域范围内的北京电子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企业自行开发、或自行开发生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产品,可以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在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
(二)持有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颁发的《软件产品证书》的软件产品;
(三)根据国家有关部委下达的研制开发项目、任务书或计划,研制开发、生产,并具备部级(含部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证书的软件产品;
(四)其他经市国税局商市科委审核认定的软件产品。
三、软件开发和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标准,暂按下列条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