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在接受继续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七条 市建委科技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建设行业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和市教育行政部门以及科技干部管理部门的要求,管理本系统的继续教育工作,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系统各局、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应根据市(区、县)和行业的要求,具体落实所管部门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是企业、事业单位的重要职责。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市(区、县)和行业的要求、本单位发展目标和工作需要以及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高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年度计划和管理制度,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各区、县建委应当把继续教育工作纳入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目标责任,予以考核和监督。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把人才的培养与使用结合起来,建立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登记、考核制度,将学习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任职与晋职的重要条件。
  第十条 接受学历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在学历教育期可以免予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系统内的行业协会、教育协会、职业学校以及市建委的有关职能处室和专业部门,应当在继续教育的组织、宣传和服务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各大中型企业也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对具备社会力量办学资格的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面向社会举办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应实行归口管理,教育的规划要报由市建委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培训结束要提交总结材料。
  资格性岗位培训由市建委岗位考核办公室负责,对合格人员颁发市建委的岗位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凡涉及收费问题,要严格执行市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做到亮证收费。
  举办继续教育,应当保证教学质量,并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从事继续教育的教学人员应当由具有与教学内容相适应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多渠道解决。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