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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转制审批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6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6日)废止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转制审批暂行办法
(京经贸资字[1999]665号 北京市外经贸委 1999年9月23日)


  为规范内外资企业互转企业类型(以下简称转制)的审批工作,适应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本市外向型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办法适于本市外商投资企业转制重组为内资企业或外商购买内资企业资产从而转制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及管理工作。
  二、内资企业转制为外商投资企业,指境外及港澳台投资者收购内资企业的部分(不低于25%)或全部资产,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依法审批并登记注册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
  (一)内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不论其股东成份及其出资是否发生变化,均应由中方存续股东(不得为自然人,与购买该内资企业股权的外商办理全资、合作的有关手续,并签订合营合同、章程;内资企业被外商整体收购致使新设企业中无中方存续股东的,由内资企业原股东与外商签订资产收购协议,并由外商依法办理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有关手续。
  (二)内资企业转制为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发证后的1个月内,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批准证书向市工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内资企业转制为外商投资企业在申领批准证书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内资企业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2.企业的转制申请书;
  3.国资局、体改委意见或批准文件,国资局认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不涉及国有资产转移的除外);
  4.出资转让或资产收购协议书;
  5.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
  6.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影印件);
  7.原内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
  8.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或工商局关于名称使用的证明文件及企业代码核准通知单;
  9.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委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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