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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

  (四)其他粮食企业销售的享受免税照顾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应单独核算其销售额,否则,不予免税。
  三、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储备业务的粮食企业销售政府储备的食用植物油,可凭拥有油权的政府或政府委托的粮食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予以免征增值税。未承担政府食用植物油储备业务的粮食企业销售的食用植物油不得免征增值税。
  四、粮食的范围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粮食企业经营的不属于粮食的其他货物(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除外),无论是粮食收储企业,还是其他粮食企业,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五、粮油加工业务是指粮食企业受托加工粮油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粮食收储企业和其他粮食企业从事粮油加工业务,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六、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其他粮食企业和承担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业务的粮食企业申请认定免税资格时需报送哪些资料,由各县(市)国税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七、关于免税申报问题
  (一)享受免税优惠的粮食企业均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
  (二)粮食收储企业和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其他粮食企业,其免税粮食( 包括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 的销售额填列在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销项”的“免税货物”栏,并应按规定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三个附表。
  (三)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粮食企业,其免税粮食(包括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应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栏目下分别填列免税粮食的具体项目和销售额。免税粮食的具体项目分为以下4种:(1)军队用粮;( 2)救灾救济粮;(3)水库移民口粮;(4)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
  八、在此次粮食政策调整过程中,粮食企业不得计提期初进项税额。
  九、关于粮食收储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粮食收储企业均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不属于粮食收储企业的其他粮食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认定,仍应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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