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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推广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推广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国税发[1999]485号 1999年10月11日)


各征收分局、区局:
  为加快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工作的进度,确保自2000年1月1日起我市使用十万元位专用发票企业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市局决定加大防伪税控系统推广的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0月15日起,各单位停止供售手工版十万元位增值税专用发票。凡需开具十万元位以上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经主管分局核准后,持下列资料前往中国国际税务咨询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税务咨询公司)办理购买防伪税控机的手续。
  1、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2、《深圳市购买防伪税控机申请表》第三、五联;
  3、经办人身份证及一寸彩照两张。
  二、购买防伪税控机的纳税人需要参加培训的,可在税务咨询公司参加培训。
  三、已在税务咨询公司办理购机手续但因需要参加培训或暂时无法取到机器的纳税人,为了正常经营的需要,可凭购机发票(或收据)向主管征收分局申请购买一本十万元位专用发票,主管分局根据情况,可对这种情况下申请购票的纳税人实行十万元位专用发票的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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